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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上饶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泉州上饶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江西上饶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泉州市投资兴办且持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半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4日泉州上饶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开始施行。